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 涉案公司退还全款

2020-07-30 10:21:36    发布于:北京市 
分类:要闻

  来源:工人日报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巨额打赏主播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累计打赏主播近160万元的“熊孩子”刘某的父亲刘先生与某直播平台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涉案公司全部退还打赏金额。

  原告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父母将刘某带至身边帮助打理生意。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直播平台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该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该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双方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判处该直播平台公司退还部分金额,原告刘某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遂向天津三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认为,自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巨额打赏与他的身份、年龄等都是不相适应的,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被告辩称,刘某初中辍学,而且年满16周岁之后,自己独立生活,其父安排开立银行卡并管理大额款项,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直播平台不应返还涉案的打赏金额。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法院多番沟通协调,近日,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涉案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事件频发。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表示,这起案件对网络服务平台、家长以及未成年人都起到了警示作用。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服务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监护人应承担起监护、教育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才华认为,刘先生16岁的儿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巨额打赏的行为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即刘先生的同意、追认,亦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打赏行为无效。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关乎每一个家庭,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障他们的权利是社会共同的责任。(记者 张玺)

  责任编辑: 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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