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河南农商行及行长刘元彰被罚 贷款风险分类不实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黄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黄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显示,青海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款风险分类不实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南监管分局对青海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经济处罚;对青海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刘元彰处5万元经济处罚。
2021年11月29日,黄南银保监分局发布关于核准刘元彰任职资格的批复(黄银保监复〔2021〕30号)。青海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刘元彰青海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河农商银〔2021〕238号)及相关材料于2021年10月19日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核准刘元彰青海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
二、拟任人应自本批文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黄南银保监分局报告。
三、拟任人未在3个月内到任,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2021年11月29日,黄南银保监分局发布关于核准刘元彰任职资格的批复(黄银保监复〔2021〕31号)。青海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刘元彰青海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河农商银〔2021〕237号)及相关材料于2021年10月19日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核准刘元彰青海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二、拟任人应自本批文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黄南银保监分局报告。
三、拟任人未在3个月内到任,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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