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财务造假惩防并重
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是证券监管执法一以贯之的重点。7月5日,资本市场迎来最全惩防财务造假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新规强调“惩防结合”,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同时围绕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督促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加强各级部门监管职责等方面从严防范财务造假。
构建综合惩防体系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其中提出,聚焦综合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坚持系统观念,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着力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综合惩防长效机制。
近年来,各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一批财务造假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但是,财务造假花样翻新,案件查处难度大,有效打击系统性、隐蔽性、复杂性财务造假的任务仍十分艰巨。此次《意见》强调,从欺诈发行、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滥用会计政策以及虚假贸易等特定行为四个重点领域对各类财务造假行为进行从严打击。
一是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持续优化完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注册机制,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加大股票发行环节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聚焦业绩异常增长等情形,严防“带病闯关”。重点关注已违约及风险类债券发行人,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造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造假的行为。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以及专业化配合造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
三是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强化财会监督,加大对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情况,加大对操纵资产减值计提调节利润、以财务“洗澡”掩盖前期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依法惩治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从严惩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便于大股东攫取巨额分红、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目的实施的财务造假。压实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责任,加强对基金所投项目财务真实性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防范造假行为发生。
防范第三方配合造假
7月5日晚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也指出,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打击和防范财务造假也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问题,特别是近期查处的不少案件中,第三方配合造假问题显现并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方面,强化财会监督,加大对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情况,加大对操纵资产减值计提调节利润、以财务“洗澡”掩盖前期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打击方面,依法惩治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
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是监管近年来不断提及的重点。此次《意见》提出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其中包括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完善财务信息相关制度、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等。
立体化追责
在执法层面,《意见》强调健全线索发现机制,加强各方协同合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全方位立体化追责。
其中,包括加强日常监管,多渠道识别财务造假线索;强化发行审核、公司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等业务条线协同,加强日常监管、稽查执法、行政处罚等各环节衔接,加强跨境协查力度;针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重大证券违法线索,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联合情报导侦工作等。
另外,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从行政、刑事、民事三方面强化立体化追责。据了解,证监会下一步将加强对上市公司、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符合条件的重大线索及案件“应移尽移”。同时,用足用好“资格罚”“定格罚”等法律授权,加大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处罚力度。同时,此次《意见》还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加强各级部门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监管职责,全面从严防范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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