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保险业预定利率进入“2”时代
靴子终落地,金融监管总局重磅政策一日两连发。8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同时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平稳有序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切换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
进一步来看,备受关注的保险产品预定利率将迎来重要调整,其中,自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自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利率高于上述上限的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预定利率3%以上的产品谢幕这出大戏几乎在去年同一时期上演,继去年预定利率下调后,今年再次出现下调,释放了哪些信号?产品换挡周期将至的背景下,市场何去何从?
预定利率上限2.5%
为适应市场形势变化,强化资产负债统筹联动,切实提高人身保险业负债质量,8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向行业下发《通知》。
《通知》指出,自今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包括分红型保险产品、万能型保险产品在内的产品预定利率也将进一步降低,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所谓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指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回报率,主要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和预期投资收益率来设置。
利率下行大背景下,市场普遍预测保险业预定利率可能继续走低。资深精算师徐昱琛表示,需要关注的是,在去年7月31日后,在多个行业利率几乎都下降超过50个基点(BP)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总局当前进行的调整方向基本在预期内。
《通知》还提出,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由保险业协会发布。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应当报金融监管总局。达到触发条件后,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防止行业陷入恶性竞争
预定利率调低对购买保险的消费者有何影响?徐昱琛表示,初步估计,重疾险基本会涨价20%左右,据相关测算,年龄越小,涨幅就越大。年金险和终身寿险通常保费不变,但30年或50年后的收益会有所下调,在20%左右。根据期限的不同,期限越长,有的会超过20%。
对于消费者应如何看待预定利率的调整,有业内人士表示,获得保障是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相对短期理财来讲,保险是着眼长期的资产规划,购买保险更应注重长期收益情况,不宜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简单比较,也不可盲目轻信只强调“高收益”、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的宣传行为。
整体而言,保险预定利率的动态调整是市场环境变化和监管政策调整的结果。长期来看,预定利率的下调可能会重塑保险行业的竞争格局。中国精算师胡宁宁分析表示,此次监管发文意在直接出手降低保险行业负债端成本,强化资产负债联动和行业自律,控制利差损风险和费差损风险,防止保险行业陷入“内卷式”恶性竞争。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调整了分红型的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以及演示利率,《通知》还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的保险产品,业内人士表示,分红险已然成为下一阶段包括监管在内的各方将大力推动的产品。
实现业务平稳过渡
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和产品切换工作,金融监管总局同步印发的《工作通知》指出,各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平稳有序开展产品定价调整和切换等工作。
加强重视之外,具体执行时也需由点及面有序推进。《工作通知》要求,各公司组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的工作专班,成员包括办公室、产品管理、精算、投资管理、培训、渠道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品牌宣传等与产品管理和切换相关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与决策机制,形成“1+N”工作方案,近期围绕下调产品预定利率这一专项工作,将任务分解细化,有力有序推动新产品开发备案、系统调试、渠道合作、人员培训、业务监测、舆情监测、政策宣传等“N”项具体任务。
《工作通知》还提到,各公司要加强业务监测,适当提高业务监测频率细化颗粒度,分区域、分层级重点关注同比增速、环比增速等指标,发现业务异常波动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保险公司注重销售行为管理,是避免销售误导、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之举。《通知》便提出,要强化销售行为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有序实现销售人员资质分级、产品分类、差异授权。加强产品适当性管理,根据消费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交费能力销售适配的保险产品,不得将浮动收益误导为保证收益。
此外,监管部门将同步加强监测,对业务异常波动的公司坚决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发现总公司监测管控不力的,坚决追究管理责任。加强与合作渠道的沟通,主动宣导政策、协同作战、压茬推进,切实压缩切换周期,共同做好消费者沟通和服务工作,实现业务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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