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老年人宣传“治疗仪”可“包治百病” 上海一医疗器械公司被罚款50万元
中国网财经8月14日讯 2024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计量、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欺诈、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民生反垄断等八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今年以来,共查处民生领域相关违法案件4301件,62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上海海智会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系列案
前期,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上海久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协公司”)、上海海智会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智会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海智会公司在2023年5月至6月期间,伪造了三张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国际版)认证证书,分别售卖给了久协公司、上海廷胜电气有限公司、无锡市泉城不锈钢有限公司(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三家企业。在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同时发现上海智圣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圣公司”)为上海贺珞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了虚假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国际版)认证证书。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海智会公司、智圣公司进行认证机构查询,未查询到任何信息;对涉案认证证书进行证书编号查询,也未查询到任何信息。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合计罚款人民币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质量认证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手段和贸易便利化工具,被誉为国际贸易的“通行证”。非法买卖虚假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认证行业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以查办一起非法购买“国际版”虚假认证证书的违法案件为切入点,深挖案件线索,形成系列案,对非法卖证及非法买证的当事人一并予以处理,并将案件调查中发现的6家外省市企业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线索依法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了对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上下游全链条打击,起到了良好的震慑效果,有力维护了认证市场秩序。
上海联达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范维保案
前期,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务大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根据该大厦7号楼设备代码为31103101102018060021的电梯的维保记录显示,该台电梯于2023年8月17日9时至15时30分进行了维护保养。执法人员调阅相关监控录像后查实,上述时间段内当事人没有对上述电梯开展维保服务。当事人作为该物业的电梯维保单位,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登记虚假维护保养记录。案发后,当事人已重新对大厦内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是群众生活中使用最广泛的特种设备之一,定期维护保养对于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安全事故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维保单位,在对电梯例行维护保养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增加了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案件调查处理的同时,召集辖区内特种设备电梯维保及使用单位开展座谈,督促特种设备关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其规范运营,牢筑特种设备安全红线,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正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及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
前期,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公兴路75号的一台电梯未张贴使用标志,并处于通电运行状态。经查,当事人作为涉案电梯的使用单位,在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情形下,将涉案电梯提供给顾客及员工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涉案电梯的使用单位系口腔诊所,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经登记的电梯,对其顾客及员工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进一步落实了电梯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通过严把特种设备安全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周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前期,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包治百病”的说辞向老年人销售“天价床垫”。接报后,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活动。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以下简称:治疗仪),分别为可喜安KCM-8000I型治疗仪和可喜安KCM-8000II型治疗仪。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通过统一宣传讲解和产品体验的方式吸引老年人购买治疗仪。当事人的宣传讲解每天12场,每场40分钟,上午7时开始至下午5时结束,每天听课人员相对固定。每场宣传讲解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总监讲解治疗仪的功效及健康管理的重要性;员工宣传讲解治疗仪的使用方法、功效及内部构造;退休中医宣传讲解治疗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发明专利、产品功效。中间有时会增加消费者使用体验的分享环节。
在上述宣传讲解中当事人主要宣传讲解的内容为涉案治疗仪具有治疗神经血管神经性疾病、紧张性头痛、眩晕、三叉神经痛、枕大神经痛、肋间神经痛、坐骨神经痛、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腰背痛及各种软组织急慢性损伤、肩臂痛、腰肌劳损、植物系统功能紊乱、胃脘痛、习惯性便秘、盆腔炎、痛经、疲倦综合征疾病、高脂血症的功效,同时宣传讲解治疗仪具有治疗糖尿病、肺癌、高血压等疾病的功效。上述内容是对治疗仪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治疗仪本身并不具有治疗糖尿病、肺癌、高血压等疾病的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通过“洗脑式”营销的方式“忽悠”老年人,使得不少老年人在非理性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产品。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一边深入调查,及时固定证据;一边对深信当事人话术的老年消费者开展科普宣传和耐心引导,帮助其提升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以实实在在的举措,维护老年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
上海普莉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主体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系列案
前期,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上海普莉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普莉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晓煌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实施商业混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上述三家当事人主要经营各类动漫周边产品。涉案当事人在其店铺的店招、宣传海报、迎宾地毯、店铺名片、收银小票、购物袋及店外走廊、楼梯等宣传位上大量使用“小黄人hobby屋”字样进行宣传,同时店内有正品“小黄人”系列产品在售,引人误以为其与“小黄人”商标的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小黄人”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该商标对应的卡通形象为电影《神偷奶爸》系列中的人气角色,该系列电影知名度较高,同时电影中“小黄人”卡通形象也为公众所熟知。经核实,当事人与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任何合作与授权关系。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相关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合计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系列案中,当事人并未将“小黄人”字样作为28类商标使用,其违法行为并非仅针对具体的“小黄人”商标,而是通过整体店内、外的装潢及大量“小黄人”字样的装饰,及同时售卖小黄人系列产品的方式,给消费者营造一个错误的印象,让消费者以为其消费的商品及服务与“小黄人”权利人存在特定关系。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深度分析,对案件的定性作出了精准研判。同时对涉案的三家当事人开展有针对性的行政指导,帮助企业通过创新发展的方式开拓市场。本系列案的查办,有效规制了“傍名牌”“蹭热度”的乱象,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公平、促进发展、积极打造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决心和态度。
上海瀚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前期,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受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生产某品牌竹炭流沙包,该产品为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植物炭黑”允许使用范围中不含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涉案产品720包(2880个)。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开展整改,召回上述已售产品667包(2668个),并对召回的产品作销毁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没人民币50230.55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执行。通过本案的查办,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对产品执行标准的认识和规范经营意识有了进一步提升。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上海未莱可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前期,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员工以某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以电话营销的方式开展贷款业务。经查,当事人对其员工进行话术培训后,要求其工作人员以银行名义向潜在客户开展助贷业务,基本话术内容为:“您好,这边是**银行信贷中心,给您来电是现在银行推出年化3.6的贷款政策,随借随还,您目前有这种资金上的需求吗?”经核实,当事人与上述银行金融机构无任何业务往来及合作、授权关系,其员工也并非银行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不少违法经营者假借银行名义开展助贷业务,以此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对助贷行业经营者起到了警示威慑作用,引导同业经营者主动纠错、依法经营。
深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前期,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反映深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销售涉嫌侵权商品,要求查处。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销售“2023秋季新款圆头绑带平底德训鞋休闲鞋女QUOTE”时,该商品实物图片显示在该鞋帮位置带有三条纹图形图片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第3938968号注册商标三条纹图形图片基本一致、粗细大致相同,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鞋产品。经核实,当事人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商业联系,其使用三条纹标识未经权利人授权。当事人待售的商品均存放于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仓库(仓库主体为A公司),后因A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被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共扣押当事人深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存放于该仓库内待售的“三条纹图形”休闲鞋229双,涉案商品经权利人鉴定,确定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至案发,涉案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3230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857.0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57.02元、罚款人民币132309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作为品牌价值浓缩体现,具有承载商品质量、来源和企业声誉的作用。近年来,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侵犯知名商标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案中,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及时与浙江、广东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在短时间内固定商标侵权证据。同时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充分发挥部门协作机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案件的准确定性打下基础。本案查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提供了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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