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

2024-08-19 11:37:11    发布于:北京市     来源: 中国网财经    作者: 胡志挺
分类:要闻

  8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五章六十五条,包括总则、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保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先进、全面覆盖、权责清晰、独立权威、务实高效的合规管理体系。

  在合规管理职责上,《办法》明确,金融机构董事会(含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主管或者分管领域业务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金融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支机构和纳入并表管理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本部门、本级机构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部门、本级机构合规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是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金融机构应当在所设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合规官是本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

  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不得负责管理金融机构的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金融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合规官的除外。

  对于两者的任职资格,《办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除了要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相应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还应在学历、工作经历以及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方面满足相关要求。

  《办法》要求充分发挥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在合规管理体系中上下传导、左右协调、内外沟通的核心功能,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强化业务条线的主体责任、合规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内部审计的监督责任,做到有机统筹、有效衔接。

  在合规管理保障上,《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履职提供充分保障,赋予相关人员和部门提出否定意见的权利。同时,还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此外,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合规官报告的独立性,实行双线汇报,以向首席合规官汇报为主,并向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汇报。决定解聘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金融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干涉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就薪酬而言,《办法》也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首席合规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同等条件(同职级、同考核结果)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合规官及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所在机构同等条件(同岗位类型、同职级、同考核结果)人员的平均水平。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薪酬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监督管理方面,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合规管理报告。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首席合规官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办法》同时还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加大惩戒力度。

  金融监管总局也作出了过渡期的安排,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本办法施行前,金融机构已设置的首席合规官、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总法律顾问,可以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各项职责。上述人员工作调动前,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重新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责任编辑:王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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