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就联合发布《零售租赁业务合同示范条款》答记者问

2024-08-30 10:34:59    发布于:北京市     来源: 中国网财经
分类:要闻

  中国网财经8月29日讯 为进一步优化天津市涉及车辆等融资租赁零售业务领域的法律环境,增强司法与监管协同效应,巩固天津租赁高地、监管高地和法治高地优势,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良性运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零售租赁业务合同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两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示范条款》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租赁合同是租赁业务开展的法律基础,也是监管工作中判断业务合规性的重要依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合同来约束。一份公平合理、条款清晰的合同,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避免产生纠纷,还有利于规范各方的签约履约行为,提升融资租赁市场活跃度,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天津金融监管局与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示范条款》,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将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关键信息以及纠纷产生关键症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以规范化、标准化的表述予以明确,推动相关各方在签署时予以确认,以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化运营、行政化监督、法治化保障。《示范条款》起草过程中,我们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就合同签署、送达、诉讼管辖等条款听取了司法部门的意见建议,为《示范条款》在司法调解和法律诉讼过程中的适用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示范条款》内容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守监管职责边界,明确倡导、鼓励机构使用《示范条款》,不做强制性要求。

  二、《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示范条款》共包含四方面13项主要内容。

  一是合同签署方面,约定合同签署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权利义务变更等要素,提示承租人对合同重点条款进行确认等。

  二是租赁物方面,约定出租人对租赁物开展租后管理的方式、租赁物回收价值的确定方法、租赁物取回情形、租赁物毁损灭失情形下的责任划分以及租赁物管理过程中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等。

  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明示每期租金信息、承租人信息保护相关要求,约束出租人催收方式和催收对象范围,明确合同各方不得索要、提供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等。

  四是诉调对接和司法审判方面,约定诉讼管辖地、送达地址有效性、送达条款适用范围及送达时间等。

  三、《示范条款》体现的工作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租赁合同作为要约式合同,消费者在签署的时候往往处于弱势方。如果合同的约定不够清晰、明确,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合同的制定方,即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就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来作出对自身有利的解读。为规避上述问题,我们在起草示范条款时,对业务争议的焦点问题,如每期租金的本金和租息构成、利率及计算方法、租赁物残值确定、消费者信息保护、反商业贿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充分体现了金融工作的人民性。

  二是落实“四早”风险防范要求。为保护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在示范条款中规范了对于租赁物的追踪、取回和安全生产、租金催收、租赁业务转让等内容的表述,尽可能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是落实强化功能监管的要求。为落实“同一业务、同一标准”的功能监管原则,通过发布示范条款,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同一标准制订融资租赁合同,分别从法律角度和监管角度推动两类公司形成统一的业务标准,在防范监管套利的同时,推动行业整体协调发展。

  四是提升诉调对接和司法审判效率。零售租赁业务的承租人数量多且分散在全国各地,在司法调解和法律诉讼过程中,占用了公司及司法机关大量的资源。通过在示范条款中统一租赁业务关键信息表述,提升业务标准化程度,同时明确合同条款确认、有效送达方式及送达标准、诉讼管辖等内容,有效提升了司法机关对相关业务进行调解和审判的效率,助力我市金融法治体系建设。

  五是扩大智慧法庭的受益面。通过示范条款,对采取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形式签署合同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夯实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签章的真实性和电子证据的适用性,为线上送达、线上庭审、线上执行等智慧法庭体制的运营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王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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