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告别粗放式发展时代
被称作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最后一块“拼图”近日补齐。8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重点对落地服务明确细化要求。这也是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之后,监管部门发布的又一个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新规。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通知》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剑指互联网保险行业乱象
小字体在隐蔽处显示。更有甚者,保险公司最终售卖的保险产品与网页中图文宣传的根本不是一种产品。”厉莉表示。
事实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市场存在的乱象,监管部门已多次发文规范。
2020年12月,原银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厘清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为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概念和业务规则,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渠道融合;从严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严格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
2021年8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针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理赔管理、信息安全等乱象频发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销售误导、强制搭售、费用虚高、违规经营和用户信息泄露等突出问题,要求保险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营造互联网保险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2021年10月25日,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经营门槛、产品范围及费用控制都有了更为严格的界定,被业内称为互联网人身险最严新规。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化的保障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
数据显示,2013年到2022年,互联网保险的保费规模从290亿元增加到4782.5亿元,占全行业原保费收入的10%,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2.3%。但其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互联网保险乱象频发。
记者了解到,一些互联网平台利用其场景和客户流量优势,在其主营业务流程中嵌入保险产品销售,在未取得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比如,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的“XX保险小程序”,在未取得保险业务及保险中介业务相关许可的前提下“越位”经营,开展保险销售,且“XX保险”的称号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经批准设立的承保保险公司。再者,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形式多样,人员良莠不齐,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混淆经营产品类别、片面或夸大宣传等情形。还有,一些互联网保险业务线下服务薄弱,投诉纠纷较多,服务能力亟待提升。这些乱象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资料显示,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中,互联网保险占比高达60%以上。据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副庭长厉莉介绍,在近期的典型案件中,互联网保险存在个别经营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履行不充分、不认真履行核保职责、对保险产品存在夸大性甚至误导性宣传、个别保险平台对浏览过页面但未购买保险产品的人员进行骚扰式营销等情况。“比如个别保险公司通过升级保险产品的方式,将本已经以显著显示方式告知投保人一方的重要条款,进行隐蔽处理,隐藏于事务性条款之后。还有保险公司在互联网页面上,一面以颜色鲜艳突出的图片文字等宣传相关保险产品的优势,一面故意将免责事项以淡色
联网财险业务,应符合相关条件:一是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是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三是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据此要求,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包括安心财险、华安财险、渤海财险、前海联合财险等8家财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达标而不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强化行业合规经营
“作为《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通知》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着力解决互联网财产保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总体上看,针对不断涌现的互联网保险新业态以及由此引发的行业乱象,监管部门不断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的顶层设计,旨在构建起多层次立体化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实现监管的全覆盖。”业内专家说。
具体来看,《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厘清业务边界,金融消费者应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二是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需满足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综合评级良好等基本条件。三是明确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四是明确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重点对落地服务明确细化要求。要求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加强落地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对于政策性、属地性强险种的落地服务要求。
在保险业内人士看来,《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经营区域和合规要求,其中对财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经营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或会对一些保险机构产生影响。
此外,《通知》对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门槛进行了规定。根据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险公司开展互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需进入支持创新发展新周期,即从粗放式发展向可持续规范化的方向转变,鼓励市场创新发展,提升互联网保险专业化水平。”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朱俊生表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互联网保险运营与业务发展更加规范,初步实现了由粗放式增长逐步向规范可持续发展转变。
他认为,下一步的监管重点应是支持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数字化转型,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在普惠保险层面,互联网保险大有可为。通过数字化的获客、大数据的应用以及智能化的风控等手段,保险机构得以以较低的成本触达并服务于那些分散而庞大的普惠群体。“而当前,我们亟须持续提升互联网保险专业化水平。”朱俊生对记者说。
比如,优化保险配置服务。调研数据显示,互联网平台上仅1/4的消费者有明确的购买意图,3/4的消费者是处于犹豫状态,需要导购触达进行需求激发。另外,即便1/4有明确购买意图的消费者中,仅1/3的消费者有明确的目标产品,其余2/3消费者并不知道该买什么样的产品。朱俊生建议,互联网保险平台应增强个性化配置能力,减少错配与多配现象,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销售误导。通过保险测评与对比服务,引导消费者做出更合适的保险选择,提升整体满意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进一步表示,消费者在买保险前,需要检查销售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证书,这一般由保险机构制作。也要查验保险公司或者中介机构资质,到监管机构网站查询保险公司或者中介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对于保险产品,应查询保险产品备案信息,阅读保险条款。消费者应当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并要求销售人员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明,并通过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查询保险产品的备案信息。在购买保险后,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提供的官方渠道进行保单查验,确认保单的真实性。
值得关注的是,《金融时报》记者从业内获悉,近日,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向业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提示函》,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严格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严厉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行为,坚决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行为。在业内人士看来,此举充分显示了监管部门持续推进互联网保险规范经营的决心。应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保险的专业化水平,压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金融监管总局也表示,将不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隐患,引导行业改革转型、提升服务质效,发挥互联网保险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各领域提供便捷、普惠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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