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日趋完善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六十五条,包括总则、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保障等。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合规管理是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办法》对金融机构合规管理进行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意识,促进经营管理行为更加合规。
《办法》规定,依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统称金融机构)适用该办法。专家认为,《办法》体现了金融监管全覆盖的要求,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事关金融业稳健可持续发展,有助于补齐金融机构的监管短板,推动不同金融机构筑牢风险防控底线。
按照《办法》,金融机构在合规管理上应遵循依法合规、全面覆盖、独立权威、权责清晰、务实高效原则。持续完善与本机构金融业务和人员规模相匹配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人员和重要业务的管理,充分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手段,不断提升合规管理效能。
鼓励金融机构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是此次《办法》的亮点之一。《办法》从首席合规官的任职资格许可、分工管理的业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首席合规官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金融机构内部规范,组织或者要求相关内设部门对机构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发现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存在瞒报、漏报情形的,应当在机构内部的合规考核中,对责任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及时推动采取内部问责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置首席合规官,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置合规官。充分发挥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在合规管理体系中上下传导、左右协调、内外沟通的核心功能,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强化业务条线的主体责任、合规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内部审计的监督责任,做到有机统筹、有效衔接。
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是经营货币信贷的机构,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合规管理有助于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董希淼表示,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合规管理要求高于一般企业。金融机构必须坚持合规经营,培育合规文化,引导员工增强合规意识,不断提升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股东、客户、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认为,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合规管理框架,确保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形成合规管理合力,推动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在依法合规轨道上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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